旅游消费者要维护“评价权”
据报,"网上旅游管理服务管理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网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合法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迫游客进行评价,对旅游者的评价应当予以保存和公布。网上旅游经营者撤销禁止发布、传递评价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这项规定回应了近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市场监管的困难和行业发展的痛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的合法评价权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在线旅游网站上,游客通过浏览选择最佳旅游路线,分析各种赞扬和不良评价,并参照综合评价评分。
现实中,许多网络旅游经营者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对消费者进行评价,尤其是"中评"和"差评",甚至用"好评论"来重述、胁迫诱惑等,以防止消费者做出"坏评论"。个别的在线旅游经营者甚至利用不适当的资源来屏蔽和删除游客对他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坏评论"。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评价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是旅游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评估方式,不得删除。否则,最高罚款为500000美元。当然,除了使用法律制裁外,我们还应该利用新的互联网技术来处理评论员的隐蔽性问题,使旅游经营者看不到评价者的真实身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在线旅游评价变得更加现实和客观,进而迫使旅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